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