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