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按照侵权货物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