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按照侵权货物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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