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备案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备案 第八条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
(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二)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三)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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