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三章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三章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 第二十条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不能认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