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三章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三章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向仓储商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从担保中扣除。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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