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备案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备案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备案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给他人合法进出口或者海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有关备案,也可以主动撤销有关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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