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法施行前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应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搬迁、清理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需要已建成的管道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