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法律 发布:2010-06-25 共 6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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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法建设的...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的管道...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管道保护所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管道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七条 管道企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管道沿线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三十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三十一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三十四条 未经管道企业同意,其他单位不得使用管道专用伴行道路、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管道专用隧道等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三十六条 申请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三十七条 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三十八条 管道企业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管道抢修作业,可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设施,但应当及时告知土地...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三十九条 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四十条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治理。因第三人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四十二条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四十三条 管道重点保护部位,需要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

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的相遇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法律...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管道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其...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管道建设工程通过矿产资源开采区域的,管道企业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铁路、公路等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可能影响管道...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洪、泄洪方案应当兼顾管...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 管道与航道相遇,确需在航道中修建管道防护设施的,应当进行通航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给管道企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法施行前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应当由所在地人...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具体情况,制定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