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四十条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治理。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治理费用。
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的有关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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