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