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四十二条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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