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三十四条 未经管道企业同意,其他单位不得使用管道专用伴行道路、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管道专用隧道等管道附属设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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