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三十六条 申请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二)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三)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
(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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