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三十七条 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