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