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