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的管道的建设,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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