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