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管道建设工程通过矿产资源开采区域的,管道企业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协商确定管道的安全防护方案,需要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按照管道安全防护要求预建防护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管道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未按照约定预建防护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造成地面塌陷、裂缝、沉降等地质灾害,致使管道需要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