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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