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管道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管道企业可以与有关单位、个人约定,同意有关单位、个人种植浅根农作物。但是,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造成的农作物损失,除另有约定外,管道企业不予赔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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