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 管道与航道相遇,确需在航道中修建管道防护设施的,应当进行通航标准技术论证,并经航道主管部门批准。管道防护设施完工后,应经航道主管部门验收。
进行前款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区域内设置航标,航标的设置和维护费用由管道企业承担。
进行前款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区域内设置航标,航标的设置和维护费用由管道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