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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