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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