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6-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