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三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二)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三)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4-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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