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矿山设计证书的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但是应当有开采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
矿山设计必须依据设计任务书,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
矿山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4-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