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八条 确定或者撤销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具论证材料,经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4-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