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二十二条 探矿权人在没有农作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荒岭、荒坡、荒地、荒漠、沙滩、河滩、湖滩、海滩上进行勘查的,不予补偿;但是,勘查作业不得阻碍或者损害航运、灌溉、防洪等活动或者设施,勘查作业结束后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4-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