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五条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对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4-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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