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
(二)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4-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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