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 第四十一条 国家设立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时,对应当撤出的原采矿权人,国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4-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