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 第四十条 个体采矿者可以采挖下列矿产资源:
(一)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点;
(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4-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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