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勘查活动结束后探矿权人未及时对勘查区域进行清理或者未及时恢复受到破坏的地表植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有关单位代为清理、恢复,所需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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