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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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推动矿...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开展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矿产资源,...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坚持开发...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分别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国务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减收或者免收有关费用。
开采矿产资源...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地质调查制度,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等提供基础地质资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国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贸易、储备等的支持力度,推动战略性矿产资源增加储量和提高产能...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国家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和矿产资源应急体系建设,提升矿产资源应急保供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支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和矿区生态修复等领域的科技创新、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推动数字化、智能化、...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对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和矿区生态修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矿产资源相关领域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群...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五条 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方针,积极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国际合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七条 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八条 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二十条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
第二章 矿业权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章 矿业权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探矿权、采矿权统称矿业权。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章 矿业权 第十七条 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章 矿业权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业权出让工作的统筹安排,优化矿业权出让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章 矿业权 第十九条 通过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称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提前公告拟出让矿业权的基...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章 矿业权 第二十条 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与依法确定的受让人以书面形式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矿业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勘查...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章 矿业权 第二十一条 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数额与缴纳方式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的规定。
矿业权出让...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章 矿业权 第二十二条 设立矿业权的,应当向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矿业权...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章 矿业权 第二十三条 探矿权人在登记的勘查区域内,享有勘查有关矿产资源并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权利。
采矿权人在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享有...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章 矿业权 第二十四条 探矿权的期限为五年。探矿权期限届满,可以续期,续期最多不超过三次,每次期限为五年;续期时应当按照规定核减勘...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章 矿业权 第二十五条 探矿权人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后可以在探矿权期限内申请将其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章 矿业权 第二十六条 矿业权期限届满前,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依法收回矿业权;矿业权被收回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章 矿业权 第二十七条 矿业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出资、抵押等,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矿业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矿业权转让的,矿业权出...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章 矿业权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取得探矿权:
(一)国家出资勘查矿产资源;
(二)采矿权人在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为开采活...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章 矿业权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取得采矿权:
(一)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
(二)建...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二十三条 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行。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二十四条 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二十五条 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未作综合评价的勘探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二十六条 普查、勘探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属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易溶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必须采用省级以...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二十七条 矿产资源勘查的原始地质编录和图件,岩矿心、测试样品和其他实物标本资料,各种勘查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二十八条 矿床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三十条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三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三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基础性地质调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第三十一条 开展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汇交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和...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第三十二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合理规划建设项目的空间布局,避免、减少压覆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论证时,建设...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第三十三条 矿业权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完善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相适应的矿业用地制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考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第三十五条 矿业权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公告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区域范围。矿业权人在勘查、...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第三十六条 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勘查过程中发现可供开采的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探矿权人依法履行相关程...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加强绿色矿山建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用先进适用、...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第三十八条 勘查活动结束后,探矿权人应当及时对勘查区域进行清理,清除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设施、设备等,对废弃...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第三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第四十条 国家建立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矿业权人查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或者发现矿产...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第四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闭坑地质报告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采矿权人...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第四十二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污染...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第四十三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重要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和文物的,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三十七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
...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地,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
第四章 矿区生态修复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章 矿区生态修复 第四十四条 矿区生态修复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采取...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章 矿区生态修复 第四十五条 因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矿区生态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章 矿区生态修复 第四十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前,采矿权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矿业权出让合同编制矿区生...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章 矿区生态修复 第四十七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能够边开采、边修复的,应当边开采、边修复;...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章 矿区生态修复 第四十八条 矿区生态修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应当邀...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章 矿区生态修复 第四十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矿区生态修复费用计入成本。
县级以上...
第五章 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五章 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 第五十条 国家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科学合理确定储备结构、规模和...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五章 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物资储备、能源等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五章 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 第五十二条 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产能储备责任,合理规划生产能力,确保应急...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五章 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需要,结合资源储量、分布情况及其稀...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五章 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供应安全预测预警体系,提高预测预警能力和水平,及时对矿产品供求变化、价格...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五章 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 第五十五条 出现矿产品供需严重失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受到重大影响等矿产资源应急状态的,省级以上人民政...
第七章 附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勘查、开采区域...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矿业权分布底图和动态数据库。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全国矿产资源监...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矿业权人和从事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探矿权勘查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探矿权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矿权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勘查活动结束后探矿权人未及时对勘查区域进行清理或者未及时恢复受到破坏的地表植被的,由县级以...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未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或者矿业权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并报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的,由县级...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出现矿产资源应急状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统一指挥和安排、不承担相应的应急义务或者不配合...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矿业权人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矿产资源或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机...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开展矿区生态修复,违反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土地管理、林业草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