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五章 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五章 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需要,结合资源储量、分布情况及其稀缺和重要程度等因素,划定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地。
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