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五章 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五章 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 第五十二条 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产能储备责任,合理规划生产能力,确保应急增产需要。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