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五章 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五章 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物资储备、能源等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设施建设,组织实施矿产品储备,建立灵活高效的收储、轮换、动用机制。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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