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五章 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五章 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供应安全预测预警体系,提高预测预警能力和水平,及时对矿产品供求变化、价格波动以及安全风险状况等进行预测预警。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