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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