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矿业权人和从事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记入信用记录。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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