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第三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并优先使用矿井水。
采矿权人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但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国家制定和完善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的激励性政策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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