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第三十八条 勘查活动结束后,探矿权人应当及时对勘查区域进行清理,清除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设施、设备等,对废弃的探坑、探井等实施回填、封堵;破坏地表植被的,应当及时恢复。
勘查活动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及时恢复种植条件和耕地质量;临时占用林地、草地的,应当及时恢复植被和生产条件。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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