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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