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分别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域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