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章 矿业权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章 矿业权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取得探矿权:
(一)国家出资勘查矿产资源;
(二)采矿权人在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为开采活动需要进行勘查;
(三)国务院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国家出资勘查矿产资源;
(二)采矿权人在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为开采活动需要进行勘查;
(三)国务院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