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章 矿业权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章 矿业权 第十九条 通过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称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提前公告拟出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竞争规则、受让人的技术能力等条件及其权利义务等事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市场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