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第四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闭坑地质报告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采矿权人应当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合理期限内采取安全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闭坑的监督管理。
采矿权人应当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合理期限内采取安全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闭坑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