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